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933号之一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1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咏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复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倪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康,江苏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元,江苏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中止审理。其理由为:本案的重要事实需要以原告上海润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苏0803民初24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润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认定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本案的事实认定,依法该案应当中止诉讼。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中止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