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933号之二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1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咏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复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倪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