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293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1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咏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复兴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倪素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9876.4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以(2022)苏0803民初2933号已经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9876.4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