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293号

原告:***,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原告:***,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立凤,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3090室。

法定代表人:尤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明,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大道18号10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秦新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庆京环绿色环境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沈浩。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庆京环绿色环境固废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2元,减半收取计7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学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梦宇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