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5328号
上诉人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爱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惠安监理公司的一审诉求,支持其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惠安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资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其提供的部分监理例会会议签到表存在伪造或瑕疵,例如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6张会议签到表只有第一张是原件,其他张均是将第一张日期覆盖起来复印然后在复印件上添加日期或签字下去;2016年4月1日和2016年4月15日的会议签到表只有复印件。二、因案涉项目停工,惠安监理公司从2017年6月后未再履行监理职责,与客观事实不符。即使惠安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日记真实,也仅能证明其实际提供监理服务至2017年11月份,后因工地停工双方已实际退场,故惠安监理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停工后的监理费。三、案涉监理合同共有四份,约定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备案合同即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作为计算监理费的根据。即使补充协议能够作为计算监理费的依据,也应以补充协议3的约定为准。补充协议3形成时间最晚,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合同有关条款及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故案涉监理费应以补充协议3约定的1.5万元/月为准。四、根据补充协议2的约定,监理公司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在现场的监理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6天,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惠安监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南安爱乐公司有权根据约定对其进行每天500元的罚款,并直接从应付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五、根据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2.1.2条(22)项、第2.6条的规定及补充协议1第二条的约定,惠安监理公司应立即向南安爱乐公司提交符合归档要求的监理内业资料,一审对此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惠安监理公司辩称,因工作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为了方便,对会议签到表进行了直接套改,但只有6张会议签到表有此情况。南安爱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参与了监理例会,相关工作人员在会议签到表(包括上述6张会议签到字表)上签字。不能因会议签订表存在稍许瑕疵就直接否定监理例会召开的事实。双方签订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别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双方在每一份补充协议中均有对监理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明确约定各补充协议效力均高于监理合同和之前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审据此判决南安爱乐公司按照约定分段向惠安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并无不当。根据双方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备案人员仅备案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场派出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三条约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根据要求备案人员。乙方必须派出4名驻地监理人员长驻现场,含配置总监代表一名,水电安装专监一名,现场监理两名。惠安监理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已经依约在相关系统中备案一名总监工程师周敏娟,在2016年2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后的多次监理例会签到表中均有4名惠安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停工后,双方之间监理合同仍未解除,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相应的监理工程师需要一直挂在案涉项目上,不能到其他项目上进行监理,造成惠安监理公司的损失,故南安爱乐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监理费。根据案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监理资料应于工程竣工后进行移交。目前,案涉工程项目均未竣工,南安爱乐会司要求其提交所有内业资料,并按归档标准建档完整的诉求,缺乏依据。
惠安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安爱乐公司立即支付惠安监理公司监理费11195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份),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保全费与诉讼费由南安爱乐公司承担。
南安爱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惠安监理公司立即向南安爱乐公司提交所有项目相关监理内业资料,并按归档标准建档完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鉴定、评估等费用)由惠安监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8日,南安爱乐公司(委托人)、惠安监理公司(监理人)就相关工程委托监理的相关服务事项,经协商签订一份合同号为惠监合[2015]033号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爱乐御府工程,2、工程地点:南安市官桥镇,3、工程规模:约19万平方米,计14栋楼工程,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0000万元;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附录D廉政合同格式,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刘小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五、签约酬金:48万元,即2万元/月计;六、期限:监理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24个月);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支付报酬前,向委托人提供南安市建设工程所在地开具的等额、有效的正式税务发票。(第二部分通用条件)包括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的义务,3委托人的义务,4违约责任,5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争议解决,8其他。(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包括1定义与解释,2监理人义务,3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代表为王总,4违约责任:监理人的违约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施工合同价、委托人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当期所拖欠应付款额×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正常工作酬金,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争议解决,8其他,9补充条款:其它未明事宜双方另行协商。2015年9月25日,南安爱乐公司(委托人,甲方)、惠安监理公司(监理人,乙方)经协商签订《爱乐御府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1份(即补充协议1),约定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爱乐御府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号为惠监合[2015]033号)作用仅作为对外文件的形式,而合同中的监理取费标准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约束条款,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书,对原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补充及变更,主要内容为:一、承担的监理范围,本工程位于南安市官桥镇,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14栋楼及室外配套项目等工程;二、本工程监理酬金按1.8万元/月计取(该费用包含:交通差旅费、挂证费、监理公司利润、管理费用及税费等费用)。工期按实际进场起算,自监理人员进场开始,监理费用按季度等额支付,且应提交同等金额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该监理费。每季度支付金额为5.13万元,预留约5%(0.27万元)履约保证金。在此期间已竣工项目相关监理内业资料应按归档标准建档完整,或未完工项目监理资料应同步建档齐全。经甲方审定后在监理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支付乙方预留的保证金;三、监理人员配备及工资: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备案人员中仅备案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场派出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其工资及福利由建设单位负责另行发放,每月按7000元发放;四、本工程监理人员派驻现场代表负责以下工作及其它事项约定:1、指导与协助开展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及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对现场监理员做好相应的监理技术交底。2、在甲方的授意下对相应的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的现场管控工作,及时反馈现场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3、处理现场内业资料工作事宜,规范和完善现场监理内业资料,从内业方面管控和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意识、质量意识,做到施工阶段完善和规范管理,竣工后及时完善和规范内业资料的建档。4、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甲方另行安排的现场监理工作;八、本项目若为分期建设,所收取的监理费计取方式仍按本合同执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暂停的情况,则监理服务期的启止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备案人员撤出和恢复日起进行计算监理服务期;九、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满后,若工程延期竣工验收且延期,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安排另行协商附加工作报酬;十、原合同有关条款与本补充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适用本补充合同,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2016年2月29日,南安爱乐公司(委托人,甲方)、惠安监理公司(监理人,乙方)经协商签订《爱乐御府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1份(即补充协议2),约定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爱乐御府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号为惠监合[2015]033号,下称主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前述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其作用仅作为对外文件的形式,仅作为备案。而合同中的监理取费标准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约束条款,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书,对原主副合同的有关条款作出补充及变更,主要内容为:一、承担的监理范围:位于南安市××镇××小区(含酒店),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包括室外配套项目等工程;二、甲乙双方此前签订的前述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酬金(监理费用)的数额一律变更如下(其余有关酬金的范围不变):1、经双方协商,同意先期开工的17、18、19、25#等4栋楼监理酬金按5万元/月计取(含税)。2、自甲方确认监理人员实际进场开始,监理酬金按季度等额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交付等额正式发票,每月支付金额为4.5万元,预留约10%(0.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所预留的保证金在全部工程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付清该预留金。在此期间已竣工项目相关监理内业资料等应按归档标准建档完整,未完工项目监理内业资料等应同步建档齐全,均须及时交付甲方。3、双方约定18#楼竣工验收后,监理酬金每月相应减少1万元,即按4万元/月计取。若后续甲方继续开工工程,乙方应同样承担监理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在乙方常驻现场配置人员未增加的情况下,监理酬金按本合同执行,不得增加或减少,确因工程需要增加或减少监理人员并经甲方同意后,增加或减少的监理酬金按监理人员5000元/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7000元/人)相应增减;三、监理人员配备及工资: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根据要求备案人员。乙方必须派出4名驻地监理人员长驻现场,含配置总监代表一名、水电安装专监一名、现场监理员两名。所配备人员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专业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四、乙方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在现场监理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6天,每天不得少于8时。如有违反,甲方可给予每天500元的罚款,直接从应付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六、甲乙双方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即作废、失效;七、主合同有关条款、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适用本补充合同,主合同其他条款不变。2017年11月25日,南安爱乐公司(委托人,甲方)、惠安监理公司(监理人,乙方)经协商签订《爱乐御府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1份(即补充协议3),约定双方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了《爱乐御府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书,对原合同及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出补充及变更,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承担的监理范围:17#、18#、25#楼剩余工程;二、双方同意本工程监理酬金按1.5万元/月计取(该费用包含:交通差旅费、挂证费、监理公司利润、管理费用及税费等费用)。自2017年12月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费用按季度等额支付,且应提交同等金额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该监理费,每季度支付金额为3.9万元,预留0.6万元履约保证金。监理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支付乙方预留的保证金;三、本工程乙方负责以下监理工作:1、规范和完善现场监理内业资料;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例行检查的,甲方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所配备本项目的监理人员需配合到位接受检查;3、协助建设及施工单位办理好竣工验收工作;四、甲方负责现场质量、安全、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工作;五、原合同有关条款及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有冲突的一律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惠安监理公司进场后,南安爱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2016年10月18日、2017年3月16日、2018年2月12日分别向惠安监理公司转账支付监理酬金85500元、135000元、135000元、100000元,合计455500元。惠安监理公司为南安爱乐公司开具了5张发票,金额合计为606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惠安监理公司提供监理例会记录及会议签到表、《17A#楼主体结构验收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7-B桩基子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8#楼)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组织机构》、《18#楼主体结构验收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8#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9#楼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验收告知表》、《19#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25#楼桩基子分部质量监理评估报告》、《25#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25#楼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自评报告》、《在建项目施工监理人员备案情况查询》页面截图、监理规划2本、安全监理规划2本、监理交底2本、监理安全技术交底2本、实施细则10本、监理旁站方案1本、质量保证体系2本、监理责任制1本、见证取样制度1本、监理通知单(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7#18#19#25#楼监理通知单(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建设监理工作月报(2017年6月份至2017年8月份)、监理日记(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11月20日),以证明其有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义务,至开庭其仍在履行监理职责。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监理单位进场后根据职责召开监理例会、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及相关的监理资料,并形成南安爱乐公司认为其应整理的内业资料,系其履行合同义务。南安爱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惠安监理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履行监理职责不符合约定,诉讼前从未对惠安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提出任何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监理进场时间的确认;2、案涉工程停工时间的确认;3、惠安监理公司是否依约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参与监理服务、保证监理时间,是否构成违约,南安爱乐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在应付的监理费用中按每天500元的标准直接抵扣;4、监理费用的计算标准;5、停工期间,南安爱乐公司是否有义务向惠安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用;6、南安爱乐公司反诉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7、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的主体资格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未签订监理进场确认材料,但根据惠安监理公司为进场准备的内业资料及2015年9月份的监理通知单,能够认定惠安监理公司依约于2015年10月1日完成进场并提供监理服务,予以确认。南安爱乐公司并未向惠安监理公司发出停工通知,根据惠安监理公司制作的监理通知单、建设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日记结合双方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3》的事实,能够认定案涉工程至2017年11月25日仍未停工,故对于惠安监理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停工的主张,予以采纳。南安爱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于2017年6月停工,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中,双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别三次签订了补充协议,每一份补充协议中均对监理酬金进行调整,并明确约定各补充协议条款效力均高于监理合同和先前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该约定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南安爱乐公司应按各补充协议约定的酬金标准分段向惠安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由于双方在补充协议3中约定监理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支付预留的保证金,而双方的监理服务合同尚未终止,故南安爱乐公司可以预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综上,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按1.8万元/月计取,预留5%履约保证金;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按5万元/月计取,预留10%履约保证金;自2017年12月起,按1.5万元/月计取,每季度支付3.9万元,预留0.6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因案涉项目停工而签订补充协议三,大幅下调监理酬金标准,系双方自愿约定停工期间的收费标准,南安爱乐公司应按约定标准和付款时间支付监理费直至双方变更或终止合同。另外,双方在《补充协议1》约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备案人员中仅备案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场派出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在《补充协议2》约定“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根据要求备案人员。乙方必须派出4名驻地监理人员长驻现场,含配置总监代表一名、水电安装专监一名、现场监理员两名”,但双方并未约定禁止调整总监或监理人员,惠安监理公司依约在相关系统中备案一名总监工程师周敏娟符合合同约定,而在《补充协议2》签订后的多次监理例会签到表中均有惠安监理公司四名人员签名,南安爱乐公司直至签订《补充协议3》前都未就惠安监理公司人员配备和工作时间提出异议,也未在本案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故南安爱乐公司认为惠安监理公司未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参与监理服务,未保证监理工作时间的陈述,不予采纳。因此,截止2020年4月份,南安爱乐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支付的监理费为18000元/月×5月×95%+50000元/月×21月×90%+39000元/季度×9季度(2017年12月至2020年2月)=1381500元,扣除南安爱乐公司已支付的455500元,南安爱乐公司还应支付惠安监理公司926000元。惠安监理公司主张判令南安爱乐公司立即支付惠安监理公司监理服务费926000元(暂计至2020年2月份)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南安爱乐公司主张可以直接在应付的监理费用中按每天500元的标准予以抵扣以及其不应支付2017年12月起的监理费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南安爱乐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势必造成惠安监理公司相应资金损失,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当期所拖欠应付款额×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拖延支付天数,由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故惠安监理公司主张南安爱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惠安监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故其对逾期利息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南安爱乐公司主张其未违约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双方在《补充协议2》约定“在此期间已竣工项目相关监理内业资料等应按归档标准建档完整,未完工项目监理内业资料等应同步建档齐全,均须及时交付甲方”,但监理内业资料需随着工程进度不断增加和完善,按建设工程行业习惯,须待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方能完成建档,故南安爱乐公司要求惠安监理公司立即向其交付项目所有监理内业资料,并按归档标准建档完整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惠安监理公司相关答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南安爱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惠安监理公司截止2020年2月尚欠的监理服务费9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惠安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南安爱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876元,减半收取计7438元,由南安爱乐公司负担6152元,由惠安监理公司负担12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安爱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惠安监理公司于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结合南安爱乐公司自双方形成委托监理法律关系后从未就惠安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服务提出任何异议的事实,足以认定惠安监理公司已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监理职责。一审已就惠安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分析论证,不再重述。南安爱乐公司主张惠安监理公司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及其有权根据补充协议2的相关约定,对惠安监理公司每天罚款500元,在监理费中予以扣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经查,案涉项目自2017年12月起停工至今。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3,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特签订该补充协议书,自2017年12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监理酬金按1.5万元/月计取;惠安监理公司负责以下监理工作:1、规范和完善现场监理内业资料;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例行检查的,甲方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所配备本项目的监理人员需配合到位接受检查;3、协助建设及施工单位办理好竣工验收工作。可见,补充协议3系因案涉工程停工,双方当事人就监理费标准、监理公司义务等方面而作出的变更与补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协议约定,惠安监理公司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动态系统中备案总监理工程师一名。目前也未出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工程进行例行检查或案涉工程竣工验收需惠安监理公司配合而惠安监理公司不配合的情形。故在监理合同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南安爱乐公司应依补充协议3的约定支付监理费。南安爱乐公司主张惠安监理公司自停工后未再实际提供监理服务,不应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根据二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惠安监理公司自2015年10月实际进场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监理费应按5万元/月计取(含税),预留10%作为履约保证金。惠安监理公司对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监理费主张按1.8万元/月计取及对一审相关认定未提出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照准。另经查,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监理费,应按照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按5万元/月计取,预留10%履约保证金;2017年12月起,监理费应按照补充协议三的约定,按1.5万元/月计取,每季度支付3.9万元,预留0.6万元履约保证金。故截止2020年2月份,扣除已支付的455500元,南安爱乐公司尚应支付惠安监理公司926000元。南安爱乐公司主张双方应按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补充协议3关于监理酬金的约定支付监理费,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南安爱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应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据此判决南安爱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2.6条“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的约定结合监理行业惯例,监理内业资料(除双方特别约定外)需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并交付。因目前案涉项目尚未竣工,南安爱乐公司要求惠安监理公司提交所有符合归档标准的监理内业资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5的约定,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于每月结算前提供3份委托人要求提供的相应报告,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现南安爱乐公司要求惠安监理公司交付所有监理内业资料,而该约定中监理规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属于监理内业资料,且依约定目前能够交付无需待工程竣工验收,故惠安监理公司应向南安爱乐公司交付案涉项目施工期间形成的所有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综上所述,南安爱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2,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之前签订的前述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酬金(监理费用)的数额一律变更为:先期开工的17、18、19、25#等4栋楼监理酬金按5万元/月计取(含税),自甲方(南安爱乐公司)确认监理人员实际进场开始,监理酬金按季度等额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交付等额正式发票,每月支付金额为4.5万元,预留约10%(0.5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等。可见,双方约定从监理人员实际进场起,监理费即按5万元/月计取(含税),预留10%作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5日另签订补充协议3,该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本工程监理酬金按1.5万元/月计取。自2017年12月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费用按季度等额支付,每季度支付金额为3.9万元,预留0.6万元履约保证金等。可见,因工程实际情况,双方约定自2017年12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监理酬金按1.5万元/月计取,每季度支付金额3.9万元,预留0.6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故惠安监理公司自实际进场起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监理酬金应按5万元/月计取(含税),预留10%作为履约保证金。除上述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外,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余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一、维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就爱乐御府工程监理期间所形成的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 四、驳回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876元,减半收取计7438元,由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52元,由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2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0元,由南安市爱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10元,由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忠俊 审 判 员 傅兴锴 审 判 员 鲍冬凡
法官助理 黄双英 书 记 员 许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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