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

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44号
申请人: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路焕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5RR18。
申请人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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