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

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048号之一 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五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681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1273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5RR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与被告浙江建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大鹏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鹏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7元,***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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