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A1栋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329438
法定代表人:高联原,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1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6560G。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渝0240民初405号民事裁定和(2020)渝0240执保1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账户为XX的银行存款16万元。2020年6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绿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