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民初30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17。
法定代表人:刘一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社平,陕西金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示范区水务局。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宁,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建筑工程款6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杨凌示范区XX段XX#橡胶坝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签订了渭河杨凌段2#橡胶坝工程施工合同书,成立了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杨凌2#橡胶坝工程项目部。2013年6月2日,原告和项目部负责人刘宗录签订渭河杨凌段2#橡胶坝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为了施工便利,原告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2017年6月原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告服刑期间,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自对原告参与的工程进行审计结算,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18年8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系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