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思达生物技术(西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65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思达生物技术(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思达生物技术(西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3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思达生物技术(西安)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思达生物技术(西安)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鉴于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318.35元及利息,未受偿44318.35元及利息。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6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吴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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