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8民初335号
原告: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933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656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