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5268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88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杭州中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被告之间的所有款项都已经结清。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元之后,原告已经向被告出具《结清声明》。二、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三、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原告所有款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日,原告退休后,与被告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员工,工资暂时按每月6000元计发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遂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就劳务报酬亦有协商提高。原告离职后,双方就劳务报酬发生争执。2022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补发了12000元。2023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补发了6000元,原告即向被告出具《结清声明》一份,其上载明:“我司与前员工***同志,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我司补发陆仟圆整(小写6000元)人民币,致此双方全部结清,经济无任何纠纷”。该《结清声明》原告签署了姓名,并写明了“已协商解决”。现原告以被告仍拖欠劳务报酬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仍拖欠其劳务报酬,但被告已举证了《结清声明》予以反驳,该《结清声明》足以证明被告已经结清了劳务报酬,双方之间不再有经济纠纷的事实,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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