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81执78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9439678-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51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471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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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