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816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公民身份号码:152************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淑敏,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城市开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2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9D。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城市开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开发监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1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6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进入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将原告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在其名下,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7000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2019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尽快注销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事宜。
2019年11月中旬,原告与新公司达成工作意向,但在新单位准备办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手续时发现被告并未将原告注册在其名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注销。此后原告多番与被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被告工作人员一直拖延办理,导致原告新单位无法办理注册手续。直至2020年3月中下旬,被告在原告一再催促下才办理注销手续且未及时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拖延注销证书的行为导致原告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3月损失共51000元(其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每月工资7000×6=42000元、原告2020年2月及3月专业监理工程师奖励共9000元),被告此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已支付相应代理费,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诉请的其与城市开发监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城市开发监理公司未及时变更原告在该公司备案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导致原告损失一事,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相关附随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仲裁前置,经由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再处理劳动争议。关于本案讼争事项,原告已经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作出了珠香劳人仲案字〔2020〕983号仲裁裁决。但是原告未就劳动争议事项诉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而另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城市开发监理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珠海市城市开发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邓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