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391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5-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62Q。
法定代表人:廖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刚,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鲁文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丁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