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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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634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君,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62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廖建军,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海蕾,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交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立军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韩嘉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