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538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中拓天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拓天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为1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