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2245号
原告:中拓天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魏庙镇东风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拓天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