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拓天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领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079号 申请人:南京领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现变更为安龙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领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领智公司)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分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3日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立案,2021年11月11日南京领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中***分公司、中***公司的银行存款5419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2民初3816号民事裁定书,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中***公司浦发银行尾号094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783账户、兴业银行尾号5556账户及中***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038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同时冻结了中***分公司、中***公司对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期限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4日,实际已保全金额21568.52元,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已向原、被告送达了(2021)苏1182民初3816号民事裁定书和保全情况告知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管辖法院约定表述有误,案件应由中***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38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22年8月14日作出(2022)苏03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领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2028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利息为49963元,2022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49202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至**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领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0元,保全费3230元,合计12450元,由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申请人南京领智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公司协商,由被申请人中***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南京领智公司案件款和诉讼费、保全费合计500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人南京领智公司自愿放弃,申请人收到案件款后提出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账户和到期债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领智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尾号094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783账户、兴业银行尾号5556账户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038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对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一 人民陪审员  周 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