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10623号 原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号(自编B1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咏茵,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