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9802号之一
原告: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亨漖股份合作经济社铁路南(土名)青年农场工业区自编77号二楼4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号(自编B1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计3078元、保全费2138元,由原告佛山中建恒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