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9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号(自编B1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福红路6号2幢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8月2日,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2)粤0106民初240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11元,减半收取2905.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亿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11元,减半收取2905.5元,由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