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5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号(自编B1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金中一路1号6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龙年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9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华南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华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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