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5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号(自编B1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金中一路1号6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龙年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9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华南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华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