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1号(自编B1栋)301、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天华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