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37号之一

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西凝仁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韩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森,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康馨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召彦

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

人民审判员  边彦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