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37号之一
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西凝仁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韩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森,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康馨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原告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召彦
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
人民审判员 边彦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