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西凝仁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韩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康馨花苑15号楼2单元1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冀0109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7202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7202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召彦

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

人民审判员  边彦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