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537号
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西凝仁村南6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韩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康馨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7202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67202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880元,由申请人河北瑞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召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