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京汉学校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5民初8516号
原告: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会庆,石家庄市桥西区金鼎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京汉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清,该学校校长。
被告:康某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镇侯家店村,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冀建筑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京汉学校(以下简称京汉学校)、康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秉冀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会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汉学校、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秉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京汉学校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京汉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取得批准开工报告后,且进场条件已达标,进场通知书到达乙方的时间为准”,被告京汉学校未向原告出示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原告始终未接到对该工程的开工通知,原告也没有委托或派驻任何施工人员,被告京汉学校也没有给付原告一分钱工程款,双方实际没有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可在2020年10月19日原告接到藁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称我公司施工的被告京汉学校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公司才知道有人盗用我公司名义对外施工,原告想到了当时委托与被告京汉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的康某某,经向其询问康某某承认是他实施的该项目建设施工。原告对康某某没有任何授权对该项目施工建设,原告也没有授权被告京汉学校、康某某借用原告名义和资质对该项目建设施工,被告京汉学校和康某某共同盗用原告名义,对该项目建设施工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京汉学校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条款,且该项目已另由他人具体进行了建设施工,原告请求依法确认与被告京汉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两被告自行承担因该项目发生的任何责任。
被告京汉学校、康某某均未答辩,也未举证。
案件事实
一、2018年11月22日原告秉承建筑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京汉学校(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石家庄市藁城区京汉学校教学楼,工程地点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建筑总面积约9959平方米(以最终实际测算为准),框架结构,工程造价1420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约为1414万元;承包范围为大包,所有土建,从人工配合清理地基间土开始,精装房交工,含周转材料、所有机械设备,小型材料、临建全部,包括土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小型零星材料、劳保用品、现场(道路硬化、办公和工人用房等),现场临电、临水安装、机械设备费、临时用工、工人的安全保险等费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合同工期总天数27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取得批准开工报告后,且进场条件以达标,进场通知书到达乙方的时间为准。同时,双方对合同价款及调整、付款办法及结算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至今,被告京汉学校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
二、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0月接到藁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才得知案涉工程已进场施工,且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经原告向被告康某某了解,被告康某某认可案涉工程与原告无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实际系由康某某以石家庄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2019年6月28日京汉学校与石家庄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2020年11月6日农民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填写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该登记表上显示被举报(投诉)单位为石家庄茂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康跃为(伟)、张家付。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其与被告康某某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现场照片等。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18年11月22日原告秉承建筑公司与被告京汉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后,被告京汉学校至今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京汉学校也未能提供其已取得批准开工报告并通知原告进场的有效证据。被告康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借用原告名义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和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依法确认原告河北秉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京汉学校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京汉学校、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莉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