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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湖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1858322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沙集镇南区电子产业集中区4号楼2层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QG28A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宁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8日立案后,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