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12069号之二
原告:广州永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泰邦物流信息市********。
法定代表人:杨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思,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外环宇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1016、1017。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原告广州永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环宇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永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永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永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元,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143元,合共2538元,由原告广州永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华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绮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