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719号
上诉人中外环宇城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中外环宇城建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产品买卖合同》第九条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卖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解决。”该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合同的卖方系本案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朝晖
书记员 梁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