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102号
申请人: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居委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9TBX5。
法定代表人:张书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2-28-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CGJ92T。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华联时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4366284C。
法定代表人:余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杰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