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81民初453号
原告:***,男,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男,1971年9月12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喜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钟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一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