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2民初3829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河南宏一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1号3**21层2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宏一欣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