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3执恢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203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认可欠付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360799元、滞纳金19201元,共计380000元。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前偿还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款80000元,下余300000元于每月13日前支付60000元,如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履行还款义务,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5元,由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917元,由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17元;三、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917元于2017年7月13日前支付给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有位于开封市土××岗××园区××#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本院已对该土地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封市土××岗××园区××#土地(所有权证号为:××××、××××)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