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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与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民初2149号 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南侧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17686127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密杞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81732989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诉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2.37元,由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