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民初2149号
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南侧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17686127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密杞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81732989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诉通许县万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2.37元,由原告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