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3411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