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03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盛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大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203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晴
代理审判员许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