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569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中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薇路100号中天香悦华府9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56981N。
法定代表人:任世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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