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1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今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以南三秀路以西、海林阳光城第**楼幢****房-83(6)。
法定代表人:胡征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白石巷。
法定代表人:陈绪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今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湘0103财保1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今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今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  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