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6民初4740号 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99号7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2330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温新路4号附6号能景机械制造车间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AG5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5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201819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楠景大道1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MA6NJ1P6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亮路32号品江苑1栋2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PL0X72J。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港公司”)与被告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玖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僖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江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玖公司、厚僖公司、沧江公司、融创公司、环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融玖公司、厚僖公司、沧江公司、融创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票据金额314563元及利息(以31456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环球公司对被告沧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沧江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被告厚僖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873102102620210602940501070,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6月1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沧江公司,保证人为被告融创公司。2021年6月3日,被告厚僖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被告融玖公司;2021年6月11日,被告融玖公司将其转让给原告;2021年9月1日,原告将其转让给重庆亿庆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庆隆公司”);2021年11月10日,亿庆隆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重庆合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兴公司”);2021年12月25日,合和兴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重庆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亚公司”);2022年5月26日,广亚公司又将其转让给合和兴公司。2022年6月2日,合和兴公司向被告沧江公司提示付款,于2022年6月7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此后,合和兴公司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原告,以及被告融玖公司、厚僖公司及亿庆隆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判决本案原告,以及被告融玖公司、厚僖公司及亿庆隆公司就票据金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22年12月8日,原告账户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扣划执行款314563元,原告据此取得票据再追索权利。被告环球公司系被告沧江公司的唯一股东,应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否则应对被告沧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厚僖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承兑人并未拒绝付款,原告无票据追索权,无权向被告厚僖公司进行追索。2.即便原告享有追索权,但其未依法提供承兑人的拒付证明,丧失对被告厚僖公司的追索权。3.由于原告无追索权,因此被告厚僖公司不应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即使最终认定被告厚僖公司应当支付利息,也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4.被告厚僖公司不应承担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融玖公司、沧江公司、融创公司、环球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3日,本院受理合和兴公司诉厚僖公司、融玖公司、苏港公司、亿庆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日,沧江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为230873102102620210602940501070,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沧江公司,收款人为被告厚僖公司,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6月1日,保证人为融创集团。2021年6月3日,被告厚僖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被告融玖公司。2021年6月11日,被告融玖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被告苏港公司。2021年9月1日,被告苏港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被告亿庆隆公司。2021年11月10日,亿庆隆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原告。2021年12月25日,原告将其背书转让给重庆广亚铝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26日,重庆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原告。2022年6月2日,原告向承兑人沧江公司提示付款,于2022年6月7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现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判决:“一、被告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庆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合和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二、被告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庆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合和兴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1日起按当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合和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亿庆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合和兴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与原告。” 该判决生效后,因该案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合和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渝0116执66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定:“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5010636000000459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4563.00元。”当日,该款即进行了扣划。2022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2)渝0116执663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4563.00元,其中向申请人支付310394.56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4168.4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后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环球公司系被告沧江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原告作为(2022)渝0116民初10522号案件的被追索人,已向该案原告进行了清偿,故其有权向作为该汇票其他债务人的被告融玖公司、厚僖公司、沧江公司、融创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结合原告诉请,被告融玖公司、厚僖公司、沧江公司、融创公司应当连带支付原告已清偿的票据金额300000元、利息5473.56元(清偿金额310394.56元-票据金额300000元-前案受理费2901元-前案保全费2020元),以及自清偿日起的利息(以305473.56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关于前案的受理费2901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168.44元,不属于票据追索范围,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环球公司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环球公司作为被告沧江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就被告沧江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环球公司未予举证,故其应当对被告沧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款305473.56元及利息(以305473.56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计3024元,保全费2103元,由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8元、保全费46元,被告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956元、保全费2057元。该款原告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经其同意,被告重庆融玖电缆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应负担部分随前述判决义务标的款一并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