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24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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