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苏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24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