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786号
原告: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重钢大堰二村电讯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328978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安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西港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70574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理昂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