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9957号
原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701-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27473。
法定代表人:石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际伦,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霞,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283093416B。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
原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玉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峻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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