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3726号
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8657401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0号投资大厦18-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328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701-706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000202872747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9元(已由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澔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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