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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91民初3634号
原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凤起东路888号1118室。
法定代表人:钟荣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柏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WilliamRedversMars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家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柏善,被告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亚、章家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房产证报酬余款22500元、办理房产证奖励报酬余款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5日,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工业厂房房产证事宜,与原告签署了《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房产证办理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及《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办理奖励协议》(以下简称奖励协议)各一份。两份协议约定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在原告悉心指导下,经过双方的合作努力,2015年2月,被告取得了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300号工业厂房的房产证。2015年5月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2015年10月,被告支付委托协议项下劳务费22500元,奖励协议项下劳务报酬5000元,但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及其工作人员钟柏善并未充分履行职责,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并未全程参与,未按约定的时间办理,存在很长时间滞延,被告认为其至多承担了50%的工作量,不应支付全部费用,拒绝支付原告诉请的费用。一、原告超过协议约定期限2014年6月30日,未能及时完成房产证办理相关事宜,实际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二、原告并未完成房产证办理的全部委托内容。三、双方的《委托协议》和《奖励协议》后续不存在房产证取得时限的补充约定,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被告的延期支付部分款项是对原告作用部分认可,并未构成违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房产证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第一条,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即将竣工,须按照规定办理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300号(杭州出口加工区内)的相关房产手续,并最终获取房产证。现委托乙方主导房产证的办理,甲方全力配合并跟进项目进程。第二条,全额委托服务费用50000元。第三条,获取房产证的时间期限为甲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甲方会根据乙方每个工作步骤设立跟踪进程,确保排除因政府、2014年春节假期以及由乙方书面提出的因工程总包方不配合引起的时间延误等非甲乙双方主观因素造成的时间上延误。若合同签订一年后乙方仍未完成房产证办理工作,甲方有权经与乙方协商后中止履行本合同。第四条,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首付款10%计5000元,尾款于甲方正式取得房产证,且双方相关文书资料交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90%,计45000元。
同日,被告(甲方)和钟柏善(乙方)签订《杭州孟氏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办理奖励协议》,约定:第一条,在上述委托协议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指定钟柏善先生负责房产证办理的进度督办,并约定若能在指定节点前获取上述房产证,甲方将对乙方本人进行额外奖励协议。第二条,若满足奖励条件,则乙方可获得甲方奖励金额10000元。第三条,乙方确保房产证获得时间在甲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乙方应告知甲方办证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和进程,并由甲方建立项目跟踪进程表,以确保甲乙双方无人为主观因素导致的办证延误。若因政府、2014年春节假期以及由乙方书面提出的因工程总包方不配合引起的时间延误等非甲乙双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办证延误,将不计入最终获取办证时间有效时长内,以便甲乙双方公正客观地评价乙方的工作效率。甲方需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办证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第四条,甲方正式取得房产证,且甲乙双方相关文书资料交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奖励款项10000元。
另查明,案涉厂房于2013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5年2月1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案涉厂房因超面积问题耽误时间2.5个月。2014年春节期间放假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共7天。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办理委托协议》《房产证办理奖励协议》、发票、银行凭证,被告提交的绿地配套验收项目收件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受理单、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件联系单、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电子邮件30组,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明。此外,原告提交的协商函、催款函、房产证办理说明,原告未能证明其已送达至被告,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城建档案馆存档费用付款通知和施工录像、房产南墙临界协助盖章申请的情况说明、各方履约评价、关于总包付款与验收的邮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按约主导案涉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事宜,被告是否应全额支付原告服务费。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间,《房产证办理委托协议》中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本案中,案涉厂房于2013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约应当于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扣除厂房超面积问题耽误2.5个月、春节假期7天,延期4个多月。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内容,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约全程主导案涉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事宜,很多环节由被告自行完成。原告认为其尽到了全程主导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服务内容与工作量,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225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办理房产证奖励报酬余款5000元,《房产证办理奖励协议》系被告与钟柏善所签订,原告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