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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81执1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嘉海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宁市大道西侧、谷水路南侧地块土地及建筑物,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81执120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