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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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3民初1832号
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150655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888号1118、1119、1414、1415、1416、1417、1418、14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YKM5X9),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竺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68500元。二、判令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32500元。三、判令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判令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17000元。二、判令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32500元。三、判令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判令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保全费1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原告原名称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生***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为34个月,监理报酬总额为65万元,如果超期服务,按15000元/月计算监理报酬;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诉讼费用及胜诉方为此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25日,原告分两次转给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32500元。2017年9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场指令开始工作,直至2020年10月23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原告的实际监理服务期为37个月13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监理费650000元以及超期服务监理费51500元。但直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监理费533000元,并且一直未将原告的保证金32500元退回。原告虽多次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诉诸法律,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因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故原告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上述事项,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告诉求。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8月,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1月25日更名为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生***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生***工程地点:天台县始丰新城大户**……本合同监理服务期为:34个月(建安总包施工期“含主体建安、市政园艺景观、全装修等”预计为23个月,精装修工期“含二次改造、精装修”预计7个月;产权办理工期预计为4个月),即工程开工至交付业主日期为止。监理保修期为首次交付业主日期后满12个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一条……1、监理报酬的计算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超期服务:建安总包施工期“含主体建安、市政园艺景观、全装修等”、精装修工期“含二次改造、精装修”、产权办理工期阶段为一个月内免费,一个月后建安总包施工期15000元/月,精装修工期15000元/月,产权办理工期0元/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用及胜诉方为此而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合同签订前5天内,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提交报酬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以商品房载明的交付日期为准),经委托人对本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合格且监理人出具监理总结报告满1个月后一次性返还给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2017年9月25日,分两次转给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共计32500元。2017年9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场指令开始工作,直至2020年10月23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原告的实际监理服务期为37个月13天,但是被告目前仅支付监理报酬533000元。案涉小区于2021年4月20日交付。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纠纷支出诉讼保全费162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再查明,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生***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银行回单、开工证明、竣工验收签到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生***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报酬,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用117000(650000-53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案涉小区于2020年10月23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在2021年4月20日交付使用,故本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25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亦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根据合同要求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承担,本院同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为本次纠纷支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费,系其合理支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承担。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17000元。
二、限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32500元。
三、限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限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1620元。
五、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745元(实收2230元),由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