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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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888号1118、1119、1414、1415、1416、1417、1418、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15065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118号内主办公楼3楼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823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2022)浙0481执恢37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鹏德精密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广厦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5000元、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28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也无义务承受人,被执行人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恢 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