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海悦花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9执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悦花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仲裁即(2024)舟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19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浙江海悦花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舟山市普陀区展茅乡村振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为缴款184545.76元,扣除申请执行费2628.76元,余款18191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4)舟仲裁字第14号裁决书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